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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淘汰砖瓦窑的力度,实行目标考核,切实完成淘汰砖瓦窑的目标任务。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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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积极引导,加强协调,增强应对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二)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要遵循企业主体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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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有序推进。要建立基本药物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经费补助挂钩。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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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要加强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每半年形成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报告;同时要针对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24.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建绍兴市服务业联合会,加强对各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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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精神,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号),现就加强我市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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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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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9〕10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产量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93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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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绍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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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积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与应用对策研究,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经评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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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21〕39号)和《关于印发“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有关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22〕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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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社会组织:现将《绍兴市支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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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教体局:现将《绍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绍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doc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绍兴市教育局2022年3月22日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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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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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司法局: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复议法》《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依法治省办《涉企法治服务增值化改革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实施“三书同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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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市运管局,市公路局,市交警支队:为切实保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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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国土局、局各处室(分局)、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局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通知如下:一、修改《关于印发的通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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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市局有关部门:《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措施》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绍兴市公安局2020年9月15日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为认真贯彻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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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先试点后扩面,有序推进。第四条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对象为在绍兴市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从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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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信局,滨海新区经发局: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制造典型,强化绿色制造示范引领,根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和《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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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城管委会制订的《绍兴滨海新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BT投融资建设模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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