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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交通局、绍兴铁路办事处、市旅游局要将节日值班表于4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在“五一”节期间将当天的安全情况于每日16时30分前、“五一”节期间总体安全情况于5月7日9时前报市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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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公共场所应带头为通信基站提供便利场所,支持通信基站建设。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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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新闻媒体对大企业大集团和企业家的宣传报道力度,树立典型,示范引领,积极营造良好发展氛围。附件:“百企百强”培育企业名单附件“百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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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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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市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遵照执行,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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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我局对近年来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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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各处室(分局)、单位: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明电〔2019〕17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对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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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不设置采矿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开采和已设探矿权勘查施工等“工程采矿”管理,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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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1025号)工作要求,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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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保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单位:根据《绍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绍政发〔2024〕1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确定如下。一、筹资标准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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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柯桥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为积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提升安全风险预控水平,根据实际,现制定并印发《绍兴市水利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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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绍兴市电梯安全信息化规定》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日绍兴市电梯安全信息化规定为加强电梯安全信息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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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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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放射源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放射源使用现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要求,现将《绍兴市放射源专项核查实施方案》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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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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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治理,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和《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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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浙江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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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分解任务的通知》精神,现将《2021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绍兴市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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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分解任务和部门重点工作绩效目标的通知》(浙政办函〔2020〕13号)精神以及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票决确定的2020年度市政府十方面民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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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办法精神,制定适合当地的共建研究院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研究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研究院建设局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原《绍兴市引进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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