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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原由徐焕明副市长担任的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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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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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市级公立医疗机构:为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合理下调,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治理(第二批)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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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绍兴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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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为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落实上级关于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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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加以推进。(二)严格考评,及时总结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诸暨经验,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实施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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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信息情况单 位任 务报市条数市府办采用报省条数省办采用国办采用得分累计得分报送得分条数批示条数批示条数批示条分绍兴县政府50015001975802044240010491049诸暨市政府500150013849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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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山海协作部门要认真研究结对双方的实际,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认真制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此项计划深入开展。要充分利用在实施“百乡扶贫攻坚计划”和“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中已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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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于5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开展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市政府。2005年5月起,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地各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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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范围内项目,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报经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推荐申报。第十条 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时间、材料如下:(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报《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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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事业单位申请特设岗位的,需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绍兴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准设置。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特设岗位设置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和公示。(三)事业单位引进特设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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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制订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本地商业龙头企业发展,推动放心店实施连锁配送模式,提高放心店的连锁配送覆盖面和连锁配送率。要修订完善《绍兴市农村放心店配送企业规范准则》,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配送企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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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财政建设,增强全局观念,积极支持乡镇财政开展工作,切实把我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绍兴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31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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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三)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6年6月24日发布的《绍兴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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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公布“零就业家庭”助业行动公开电话,街道、社区要把“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在社区内公示,方便群众监督。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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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要坚持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基金会为辅”的保障原则,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与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大力推进见义勇为基金会建设,拓宽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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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以绍兴市政务网平台为主体,以市级相关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信息网为支撑,以相关救援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为终端节点,在2009年底前建立覆盖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急信息资源库。对重点单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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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12月10日前将开展专项行动及“回头看”工作有关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0575?85153562,传真:0575?85161567)。附件:浙安委办〔2007〕35号文 二○○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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