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绍兴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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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近年来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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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精神,经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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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五水共治”,全面提升曹娥江、浦阳江(以下简称“两江”)流域和绍兴平原防洪排涝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实施“五水共治”、加快推进“双十”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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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全面提升我市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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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市委七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品质农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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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项目于2015年5月被国家标准委员会列为全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成为全国首个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项目。根据国家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要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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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9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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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4日绍兴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三年行动计划旅游厕所建设管理行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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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稳定发展粮油生产,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大豆生产目标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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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2020年全市城乡道路平安畅通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4日2020年全市城乡道路平安畅通提升行动方案为巩固深化城市交通治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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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镜湖新区开发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网格控房价市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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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医院:《绍兴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23日绍兴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为进一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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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研究,制定《一次性扩岗补助申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财政局2022年8月24日一次性扩岗补助申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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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文件要求,对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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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钱塘江流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6号)、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浙海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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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绍兴市关于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22〕7号),持续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扶持举措。一、推进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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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滨海新区社会工作局: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根据《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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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滨海新城农办,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2019〕17号)要求,对我局行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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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局)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文件精神,我局对2023年8月1日前以绍兴市民政局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性文件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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