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绍兴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融入“满意消费长三角”建设,深化推进“放心消费在绍兴”行动,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域推进我市放心消费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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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印发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2021年7月8日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为更大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全完善城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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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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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绍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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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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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为引导和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满足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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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绍兴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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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教体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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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区规建局,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各有关单位:为高质量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充分发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优质高效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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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市局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安执法制度体系,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有效性,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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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绍兴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5日绍兴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为加快建设高水平交通强市,构建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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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相关处室(部):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8月5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一、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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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各处室(部):现将《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4月30日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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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第三方机构、市级各部门(单位):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现将《绍兴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绍兴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doc绍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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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第一批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 市局各直属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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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市)建设局,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镜湖新区开发办,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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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和《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等精神,切实做好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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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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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0〕2号)精神,深化我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向纵深发展,特制定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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