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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0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大活动建设领域深入开展了以“比质量,赛工程创优争一流;比安全,赛文明施工保安康;比进度,赛科学施工保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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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市本级要理顺越城区政府性债务关系,落实有关政府性债务控制职责。从2009年起,越城区要按照三项债务指标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二)落实责任,加强市本级政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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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和市级重点产业牵头部门的绩效考核,对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和优秀服务单位,给予表彰奖励。20.落实配套细则。市发改委、市现代服务业管理局、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服务业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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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分别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咨询协调机制。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库,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专家组、协会等组成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相关项目引进落户、政策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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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须及时报市经贸委,同时做好相应协调服务工作。附件:绍兴市重大工业项目专题协调联席会议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绍兴市重大工业项目专题协调联席会议召 集 人:陈月亮协助召集人:张海龙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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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各处室、单位:为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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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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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教体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分解任务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高质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确保千人托位数走在全省第一方阵,特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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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为鼓励企业加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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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为贯彻执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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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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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21〕2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绍政发〔2004〕35号)和2012年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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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职业培训项目考核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办班,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市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绍兴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绍兴市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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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科技局、财政局:为推进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科技局、绍兴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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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为规范《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及渔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权,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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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绍兴市产业基金农业农村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绍兴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7日绍兴市产业基金农业农村项目投资运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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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运管局:现将《绍兴市治超非现场执法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绍兴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7月1日绍兴市治超非现场执法示范区建设方案(2019—2021年)为切实推进我市治超非现场执法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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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现将《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及裁量基准(依地方性法规设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1.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依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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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虞区建管中心,镜湖新区开发办规建部,滨海新城建委办: 为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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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区规建局、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根据《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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